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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校院两级党校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5-05-23 15:26:56  浏览次数: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校院两级党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两级党校的职责,更好地提高党校学员的思想、理论和政治素质,增强学员的党性原则,提高党校办学质量,加强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和设置

(一)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的理论队伍,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学校,主要任务是轮训和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是学校党委的一个重要部门。

(二)党校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分为学校党校和各二级学院分党校两级。学校党校校长由学校党委副书记兼任,分党校校长由分党委书记兼任。

第三条  学校党校的职责

(一)根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制定学校党校的工作计划,并指导各分党校按计划开展工作。

(二)学校党校根据党员的组织发展程序,主要开展发展对象培训班、党员干部培训班、专题研讨班等。其中发展对象培训班每年固定春、秋两个批次,其余班次视实际情况开展。

(三)学校党校在“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核、统一发证”的前提下,集中组织全校规模的党课培训班,并进行日常考勤,以及党课结业考试。

第四条分党校的职责

(一)分党校是各党委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阵地,以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为主要培训对象。通过对广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使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各分党校接受学校党校的业务指导。

(三)各分党校根据学校党校的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学培训工作。

第五条  党校师资

(一)学校党校师资:依据学校现有资源,聘请学校党委委员、选聘有较深厚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的党政领导干部及校外专家学者担任授课教师。

(二)分党校党校师资:依据各二级学院现有资源,各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必须带头上党课。分党校还可以选聘有较深厚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的党政领导干部、有丰富教学经验和水平的“两课”教师等担任授课师。

第六条教学管理

(一)学校党校针对集中培训的各班次教学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并对教学工作进行规划指导,检查落实。

(二)各分党校要严格按照学校党校规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进行教学活动。

(三)各分党校都须切实负责本级所开设培训班的考核工作,各分党校在学校党校指导下开设的培训班须将考核情况及结果形成总结材料上报学校党校。

(四)各分党校都须建立相关培训档案,并设专人负责、保管。

第七条  经费管理

(一)党校办学经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列入学校行政经费年度预算。分党校办学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二)各级党校经费须专款专用,保证党校教学、科研、购置图书资料等需要。

第八条  学员管理

(一)凡参加党校培训的学员,应自觉遵守党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员在学习期间要端正学习态度,严格要求自己,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课堂认真听讲,认真做笔记,积极参加党校及小组组织的活动。

(三)学员在学习期间应集中精力学习,一般不允许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学校党校学员须向党委组织部请假,分党校学员须向分党校校长请假,未批准擅自缺课者按旷课处理。

(四)学员在学习期间迟到早退两次(含两次)、旷课一次或请假两次(含两次)以上者,取消本期学员资格,不予结业。

(五)学员要严肃对待党校的考试、考核。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认真完成作业,按时上交。

(六)学员在培训课堂上应自觉关闭手机,保持学习环境整洁卫生,爱护公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七)党校各班次设专职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班主任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员担任。

第九条  考试纪律

(一)党校学员应按培训班要求参加结业前进行的闭卷考试和撰写论文等考核。不参加者不予结业。

(二)学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应在考试前向分党校校长请假,向分党校说明情况,经分党校校长同意报学校党校批准可参加下一期考试。

(三)学员参加考试要提前10分钟入场,按规定次序坐好,迟到15分钟以上者,按缺考处理。

(四)学员在闭卷考试中不得看书、抄袭、传纸条,不得交头接耳,对试题由疑问应举手向监考老师发问,不得互相讨论,如有上述行为者,按违纪处理。

(五)学员参加考试应按规定时间交卷离开考场,不得将考卷带出考场。

(六)考试违纪学员一律取消学员资格,不记成绩,不发结业证书,两年内取消参加党校学习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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